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三门峡市考研怎么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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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三门峡市医保2018年,38号文
  2. 河科大三门峡校区招生简章
  3. 三门峡招教条件

一、三门峡市医保2018年,38号文

第一条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全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风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统一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不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确定。2017年度为每人150元。

第七条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八条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严禁重复参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后,对重复参保缴费信息应予合并或注销。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第十条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按照我市人均个人缴费额的60%计入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省有关政策精神,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对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进行调整。待条件具备后,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进而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第十四条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医院范围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200200—800元70%

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400400—1500元63%

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500500—3000元55%

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600600—4000元53%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放化疗期间只收一次起付线。

确定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有关政策和要求,适时对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760元,剖宫产187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属于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统筹区域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统筹区域外异地就医按照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规定执行。

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周转金制度,县(市、区)按规定上解周转金(即时结算预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不超过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付费方式,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具体转诊转院管理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推进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工作,将签约对象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将签约服务费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二十九条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含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下同)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的居民,其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强化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建立完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与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有效对接。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实现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联网对接,确保高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就医结算。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建单位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3、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必须在30日内持劳动合同、入编通知书、调令或其他证明材料(行政、事业单位)、起薪当月工资表、《三门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为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4、如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职工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为基数缴纳,高于300%的,按照300%为基数缴纳。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职工,按其缴费工资的1.0%划入;45周岁以上职工,按其缴费工资的1.5%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

6、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到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由新参保地出具《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然后到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出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7、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9、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退休人员92%);三级医疗机构85%(退休人员87%)。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10、统筹区域外就医报销医疗费用需要哪些资料?

统筹区域外就医报销医疗费用所需资料包括:医疗费用单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和住院汇总明细清单(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级证明;备案手续;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人事代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市将二十种疾病确定为重症慢性病,具体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脏器移植;恶性肿瘤;重症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肝硬化;Ⅱ度以上心衰;Ⅱ期以上高血压;重性精神病;胶原类疾病(红斑狼疮、类风湿、硬皮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血友病;帕金森氏病;视神经萎缩;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13、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该如何享受?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照关规定支付90%,个人负担10%。年度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实际支付最高支付额为25万元。

14、哪些情况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以转诊转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参保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的情况可以转诊转院。

15、邮寄报销医疗费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一是按照《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三人社医疗[2012]10号)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二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在异地工作的参加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三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居民。

16、邮寄报销医疗费用需提供哪些资料?

邮寄报销医疗费用需报销人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将统筹区域外报销医疗费用所需资料;以报销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的正反面复印件(报销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名);报销人联系电话号码。邮至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17、异地安置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或因公外派工作的职工。

18、办理异地安置手续须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须提交的资料有:填写《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登记表》;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安置地户口簿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房产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因公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有哪些?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二、河科大三门峡校区招生简章

河南科技大学三门峡校区2022年招生简章尚未发布,以下是该校2021年三门峡校区的招生简章内容,仅供参考:

2.招生数:计划招生总规模250人左右,其中本科招录210人,硕士研究生招录40人左右。

3.分类:根据学业水平测试总分和录取原则,择优录取自主招生、民族班考生、艺术体育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

具体报名时间和方式以2022年招生简章为准,2021年三门峡校区招生简章的报名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报名方式采取网上填报。

根据2022年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地址:三门峡市湖滨路785号河南科技大学三门峡校区招生办公室

以上内容可能会随时更新,请以官方发布的2022年招生简章为准。

三、三门峡招教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往届专科毕业生;

上述招聘对象均要求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1.思想政治要求。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志愿服务农村基层教育。

2.教师资格要求。河南省2020年特岗教师招聘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教师资格不作为特岗教师招聘报考的限制性条件。

3.报考岗位要求。应聘初中教师岗位的,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教育岗位的,要求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一致,或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一致、相近。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报考音乐、美术、语文、数学等岗位,不能报考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岗位。

4.身体条件要求。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要求,并能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5.生源地考生、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全日制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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